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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結婚登記的注意事項 

 

剛完成婚禮的新人們,可能不知道縱使有公開儀式或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

甚至到法院公證結婚,在未完成結婚登記前,結婚均不生效力。簡單說,

當身分證的配偶欄空白時,即被判斷成未辦理結婚登記,便可以認定你

還是單身的身份。要到哪個戶政事務所登記?


(1)一定要由結婚當事人雙方,親自到其中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

        辦理結婚登記,結婚才算生效。
(2)若需同時辦理遷入戶籍,則應選擇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。

       辦理結婚登記時,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,

       請攜帶以下文件:


(1)結婚書約。
(2)雙方印章(或簽名)。
(3)雙方之戶口名簿。
(4)雙方之國民身份證。
(5)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一張。
(6)換證各50元規費。


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,並得於辦理

結婚登記日前,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,向戶政事務所預定

結婚登記日;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。

民國97年5月23日起,結婚當事人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者,

戶政事務所得於申請人繳納規費後,同時核發結婚證明書。

但結婚當事人嗣後申請結婚證明書者,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核發之。

前項結婚證書之申請得授權委託他人辦理。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,應查驗:

(1)授權委託書。
(2)受委託人(即授權書所載之被授權人)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。
(3)印章(或簽名)。





辦理結婚登記

 

結婚時必須以書面為準,由2個以上成年證人簽名,三十日內,

到當地戶政機關進行結婚登記,同時呢,內政部計劃配合修正

戶籍法和姓名條例,將來結婚雙方都必須在戶政機關完成登記才正式生效,

在法院公證結婚或參加政府機關集團結婚者,也必須等完成戶籍登記才生效。

辦理結婚登記的申請人應為結婚當事人或是受委託人。

應附證件及注意事項如下:

(1)結婚證書。
(2)當事人之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(外國人憑護照)、印章(可親自簽名)。
(3)在國外結婚者,其證書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,外文譯本應經

       駐外館處、外交部或法院辦理驗(公)證。
(4)與外國人或在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,應附單身證明
     (單身證明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)。
(5)在大陸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,憑大陸地區有關機關出具之結婚證明文件
       經海基會驗證後辦理。
(6)與外國籍人士結婚,其外籍配偶應另檢附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,

       如在國外結婚,外籍配偶未能隨同國人返國辦理登記者,

       該取用中文姓氏之書面資料應經駐外館處認證。





資料來源-婚禮部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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